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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来看,这种以降价拉动消费的模式,揽客的效果在逐年减弱。其原因不仅是营销手法的老套,更主要是受楼市影响,今年新房装修少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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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集团)绵阳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绵民初字第97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集团)绵阳有限公司及四川兴力达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公司") 被告: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力达集团") 被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绵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商集团绵阳公司") 第三人:四川兴力达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力达百货") 2、诉讼起因 2007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兴力达集团授权的第三人兴力达百货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兴力达集团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1号1楼房屋(实用面积305平方米),用于开设绵阳兴力达分店,租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同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008年9月,被告兴力达集团将原告承租的房屋转让给被告成商集团绵阳公司,开设百货店。原告认为,因被告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 3、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兴力达集团于2007年7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装修、固定资产、搬运、拆卸等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56310.76元。 (3)、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预期利润人民币元。 (4)、判令被告兴力达集团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 (5)、判令第三人兴力达百货对被告兴力达集团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承担连带。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对本次诉讼事项相关文件的审查,本公司律师认为,根据成商集团绵阳公司与兴力达集团、兴力达百货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兴力达百货同意在产权转让协议生效时,负责终止一楼经营单位屈臣氏的合作关系并对之清偿,清偿的费用由兴力达百货承担。因此,兴力达百货对屈臣氏的处理事宜负有相关解决义务,在其不能证明其切实履行了上述义务的前提下,兴力达百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但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2009)绵民初字第97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日K线图中:形态构筑中。中线观望。